来源: 广西日报 2022-06-17 14:13:39
6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就我区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作出安排。
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除原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外,此次调整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至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根据规定,上述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调整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缓缴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与此同时,通知也明确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缓缴范围为全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在缓缴期限规定上,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亦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通知要求,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费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因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者 罗琦 通讯员 杨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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