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三大配套文件正式出台,5月10日起施行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4-10 14:06:09

北京城市更新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出发,通过完善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补足公共服务短板,打造城市活力空间。为落实城市更新条例,保障北京城市更新工作有序进行,加快满足群众“七有”“五性”需求,促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型,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式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三个规范性文件,文件将于2024年5月10日正式施行。

北京首次立法:区域综合性项目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可划定为一个实施单元,由统筹主体统一谋划、统筹实施

《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办法(试行)》明确了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路径,重点解决“谁能当主体”“谁来确定主体”“如何确定主体”“主体能干什么”“如何监督管理”5个方面的问题。北京市首次在立法中明确,可以将区域综合性更新项目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一规划、统筹实施。例如东城区隆福寺文化街区项目、朝阳区朝外大街沿线提升项目、石景山区模式口历史文化街区项目等都是区域综合性项目,整合保护性修缮改造、环境整治、补齐现代都市功能、增设社区交往空间等需求于一体,就采用了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模式开展城市更新。

文件明确了区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益主体需要,明确统筹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鼓励引入规划设计和策划运营能力强、公共关系处置经验丰富、商业信誉突出的专业企业,通过采取与物业权利人联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权责明晰,推动项目高水平策划、专业化设计、市场化招商、企业化运营。本着适配项目、按需赋能的原则,重点从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项目统筹组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及其他需明确事项等5个方面对实施单元统筹主体进行了赋权赋能,提高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吸引力。

项目库实行闭环管理 入库项目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

《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定位与管理要求,理顺了城市更新项目库运行机制,并与现行审批机制无缝衔接,实现了支持引导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生成、实施与运营,加强服务保障、优化实施程序、规范建设管理等功能。

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采取闭环管理,即“更新意愿和项目征集——储备项目库——实施项目库——编制计划——审批实施——项目出库”管理体系。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后,各区政府、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将提供“靠前服务、联合会商、专家咨询”等专项服务保障,推动项目孵化、生成和实施。纳入计划的项目可享受建筑用途混合、综合确定土地价款、提前勘察设计招标、信贷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政策支持。同时,纳入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多规合一”平台初审,实施主体即可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方案通过联审后,与“多规合一”平台实现有效衔接。

建立专家委员会 “最强大脑”赋能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涉及土地及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建设、产业研究、市政交通、风景园林、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治理、金融投资、政策法律和咨询策划等多个专业领域,需要各方面专家的“最强大脑”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专家的职责、权利及义务等内容。文件明确指出,专家委员会专家要为北京市城市更新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决策咨询;为城市更新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进行专业论证;对重大城市更新项目提出咨询意见;对北京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每位专家每年至少完成一份专项报告。专家的人选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按照《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要求,进一步跟进改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打造城市更新政策“工具箱”,及时跟进项目进展,积极推动项目实施,聚焦重点工作、群众关切,围绕完整社区、精品街区、活力片区、站城融合等专题,谋划推动一批有影响力的示范项目落地。

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方式和程序,加大对统筹主体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方式、确定程序、统筹主体职能及退出管理等。区域综合性项目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由各区政府依据控规和专项规划,根据实际具体划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统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多元参与、共建共享,共同推动城市更新活动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做好统筹主体确定的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各区政府负责统筹主体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应当建立统筹主体联合会商、统筹推进和专项服务保障机制,及时回应统筹主体需求诉求,支持项目谋划生成,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协助进行表决,推进统筹主体确定等,充分发挥基层服务职能,推动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益主体需要,明确统筹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鼓励引入规划设计和策划运营能力强、公共关系处置经验丰富、商业信誉突出的专业企业等社会主体,通过采取与物业权利人联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权责明晰,推动项目高水平策划、专业化设计、市场化招商、企业化运营。

第六条 区政府按照规定划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后,开展统筹主体确定工作。

确定统筹主体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比选方式,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主体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内含有涉密项目等法规明确不得公开的情形,或者发生紧急救援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的方式确定统筹主体。

第七条 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确定统筹主体的,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统筹主体应当按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府组织专家、各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统筹主体。

采取指定方式确定的,应当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确定。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外,统筹主体确定结果应当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八条 各区政府确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后,应当制发书面确认文件,并根据项目需要赋予统筹主体以下全部或部分职能:

(一)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通过申请启动协商议事,或者根据街道、乡镇委托,开展意见征询、入户调查、方案协商等工作,推动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利人达成更新意愿,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

(二)整合市场资源。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安排绿色建筑、产业转型、交通治理和公共服务补充等公益性社会资源,并引入、匹配、整合各类市场资源统筹运作,提出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统筹使用的方案建议。

(三)推动项目统筹组合。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前期谋划,算好规划账、时间账和资金账,按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实施单元项目组合、统一立项等研究;梳理实施单元内更新资金、资源,查找实施环节存在的问题堵点,提出解决方案,提出整合平衡经营性与公益性空间资源的可行性建议,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实施方案。

(四)推进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组织落实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实施单元范围内的项目实施主体推进项目,配合落实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

(五)其他经市、区政府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统筹主体作为实施主体的,要与物业权利人充分协商,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权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可以结合项目特点,通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要求以及违约的处置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系统或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阅统筹主体信息,无需审查书面确认文件。

统筹主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在确认文件中予以明确,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原则上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统筹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如下情况的,经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可按照履约监管协议或者原确定路径取消其主体授权:

(一)重大规划调整等政策变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统筹主体自愿申请退出,或主体确认文件明确的有效期已满,且未延期的。

(三)统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故意不履行相关职能,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发生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引发群访群诉等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原统筹主体启动退出机制后,可按程序选择新的统筹主体;原统筹主体的清算费用经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依据相关规定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制度,支持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谋划、生成和实施,加强政策支持,优化实施程序,规范建设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更新项目库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确认、谋划储备、协调推动、动态调整、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由各区项目库共同组成,包括储备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应调整为实施项目,并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遵从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数字赋能、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组织调度和协商推进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开展联合会商,推动项目有序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编制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资、文物、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人防、税务、公安、消防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各区入库项目的谋划推进、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库的常态申报、动态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建立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推进项目实施;指定各类入库项目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分类动态管理。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做好本区城市更新计划的实施推进。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入库项目的分类动态管理、实施推动和政策支持,做好体检评估、项目谋划、政策解答、专家咨询、问题协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

各区政府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项目体检、谋划、申报等阶段的辅助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依托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城市更新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科技、商务、交通、统计、水务、人防、园林绿化、民政等部门应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及时推送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所需相关数据,逐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提升管理效能和便利化水平。

第二章 储备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本市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各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社会团体等,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城市更新项目意愿和需求。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项目意愿,反映更新需求。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响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申请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

(一)属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明确的项目类型,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区域发展定位。

(二)项目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明确。

(三)有明确的更新目标,完成资金匡算。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具体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统筹、实施主体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项目信息。统筹、实施主体应当对填报信息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做好项目库管理相关工作。

(二)联合审查。属于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项目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联合审查。

属于区域综合性项目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属于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项目库。跨区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应纳入的区级项目库。

(三)入库确认。经审查,项目符合入库条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入库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发《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已经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项目,无须进行网上申报,应当由该类项目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信息直接导入或录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并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制发《入库通知书》。

第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及时将项目入库审核结果告知申报主体。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可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下载打印《入库通知书》。

第十三条 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入库通知书中确定的项目类别,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项目信息推送至相应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后的动态管理,具体包括项目日常管理、定期查验、信息维护、出库管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为入库项目提供以下专项服务保障,推动项目谋划、生成和实施。

(一)靠前服务。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针对统筹、实施主体提出的更新需求和诉求,提供政策答疑、资源梳理、流程细化、方案建议等服务;街道、乡镇政府根据相关主体申请,做好项目涉及的议事协商平台搭建工作。

(二)专家咨询。各市级部门、各区政府组织城市更新领域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更新内容方式、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成本测算、资金筹措、业态布局、公共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性、技术性支持。

(三)联合会商。各区政府定期组织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听取统筹、实施主体意见建议,市、区相关部门针对项目实施进行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实现互认,作为推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并联办理的依据。

第三章 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项目取得统筹或实施主体确认文件,规划、功能业态及监管要求等基本明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项目调整至实施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应当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并加快组织实施。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

(一)落实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及准入标准,项目产业业态、用地及建筑规模需求、规划指标等符合相关要求。

(二)涉及未登记建筑和过渡期政策的项目,应明确未登记建筑处置的有关意见和产业业态符合过渡期政策的有关意见。

(三)项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更新目标及更新过程符合《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条等有关要求。

(五)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能够实现开工。

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拟纳入城市更新计划项目进行联合会商,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专家、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统筹、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计划管理要求完善项目信息,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城市更新工作目标和分解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明确本区任务总量、落地项目和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编制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城市更新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后,视同已完成“多规合一”初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出具“多规合一”初审意见。项目统筹主体、实施主体按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

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直接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阶段,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可持实施方案中的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不需要另外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

符合本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可以直接编制设计方案,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纳入计划后,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指导统筹主体、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项服务保障。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先纳入市级资金支持范围,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按照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价款管理规定、建筑功能混合管理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三)在项目主体、招标内容和资金来源等条件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区人民政府或者实施主体可以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

(四)鼓励金融机构对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给予基金、信贷等金融支持,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试点。

第四章 项目库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程序退出市、区两级项目库,并在操作出库后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告知原申报主体。

(一)竣工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的项目,系统自动操作出库。

(二)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自愿退出项目库,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操作出库。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属不具备可实施性的项目,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操作出库。

(四)纳入城市更新计划2年内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操作出库。

(五)统筹主体、实施主体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操作出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复杂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城市更新行动中的技术支持与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高级智库组织,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由城市更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土地及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建设、产业研究、市政交通、风景园林、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治理、金融投资、政策法律和咨询策划等专业领域,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推荐、使用与监督管理;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本办法成立本区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市委市政府城市更新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决策咨询。

(二)为北京市城市更新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进行专业论证。

(三)对北京市重大城市更新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四)针对北京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每位专家每年至少完成一份专项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择优报送市委市政府。

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选用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助力城市更新行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入选专家应符合以下入选条件:

(一)熟悉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和首都城市发展战略,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身体健康,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受聘专家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专家一经聘用,接受委托从事专项咨询工作时,按北京市相关规定享有专家咨询服务费。

(二)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北京市城市更新咨询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专家提出咨询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受聘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被咨询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三)定期参加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具有建设性的专项报告。

第九条 城市更新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实施、更新规划论证等咨询工作,由使用单位明确专家使用方案。市住房建设委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集中研讨城市更新工作重大议题。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专家是被咨询评估重大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咨询工作的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

(三)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咨询工作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征求推荐部门意见后作出退出决定,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专家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学术失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已退出的专家不得再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从事城市更新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推荐专家的信息审核,专家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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